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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职人员终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工会。
数十年来,美国许多州的政府雇员若拒绝为工会提供经济支持,可能面临解雇。值得庆幸的是,美国最高法院在詹努斯诉美国联邦雇员工会案(Janus v. AFSCME, 585 U.S. (2018))中作出裁决,明确规定公共部门雇员不再被强制要求缴纳工会会费作为就业条件。
最高法院工作人员如此总结该裁决:
当未经员工同意就从其薪资中扣除公共部门工会会费时,即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的侵犯;员工必须在自愿选择支持工会后,方可扣除相关费用。因此,除非员工明确同意支付,否则不得从其薪资中扣除代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公共部门工会会费,亦不得采取任何其他方式收取此类费用。
同样,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《哈里斯诉奎因案》(573 US (2014))中裁定,州政府支付薪酬的家庭护理助理、儿童保育人员等"部分公共雇员"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支持工会。
目前,仅某些州的私营部门雇员可依法被要求缴纳工会会费或相关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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